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其购进或自行生产的需用于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或者不动产租赁等项目中的增值税。然而存在以下不得抵扣的情形:1. 营业外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因为这些收入不属于应税项目范围内。2. 不动产销售中土地增值税,以及房产税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 个人零售小额免税事项中的销售额,企业不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4. 跨地区涉税时,如果某个企业在受托经营模式下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代为开具发票,由于涉及不同地区,此时的进项税不能立即相减,无法抵扣,需按规定进行退税或者抵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购进或者自行生产的,用于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或者不动产租赁等项目中的增值税,作为抵扣应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是,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业外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货物销售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等金融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动产销售中土地增值税及房产税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跨地区涉税时,因委托受托经营模式导致的进项税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