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_x000D_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_x000D_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_x000D_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_x000D_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_x000D_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