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和员工薪资无关。
《薪资支付暂行规章》
第七条 薪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薪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