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的使用所有权不同
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正式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的,入住后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再次缴纳。这笔费用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所在地的房管局统一保管,但是使用所有权在业主。只有在房屋的保修期满或者是社区房屋大修时才能使用,使用时,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动工。
物业费是业主入住小区后按每月或者每季度缴纳,这笔钱使用所有权在物业公司,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费征收不合理,或者物业公司服务与签约合同不符,业主委员会可以开会决议物业公司的去留。
(2)费用的使用流程不同
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是权益业主,所以想要使用这笔资金,必须获得业主们的同意。具体的流程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通知全体业主,如果获得了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的话,那么经过审核和批准之后,才可使用划拨的资金。
物业费则是社区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如果社区的公共部位是一些小修小补,物业公司可以使用这笔费用对社区进行维修和维护。
一、小区电梯维修该业主出钱吗
业主是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对共有产权的住宅电梯,实施物业管理的,该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这就意味着,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