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拨打投诉电话12333,也可以前往当地劳动部门办公地进行当面投诉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章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章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章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薪资和执行最低薪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章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章》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法,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