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应重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取消48个小时的时间规定。同时,在此条基础上增加:由医院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以便于法院审理此案的可操作性、公正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构成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其中伤害是否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因素,而48小时认定是针对自身疾病的情形,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这条规定是对劳动者最大程度的保护。而乐山的这个案例中无法证明死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所以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严格规定来执行,如果可以证明他的死亡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造成的伤亡,就算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目前的难点就在于怎么证明疾病突发是和工作有关,而且现在的法律法规没有“过劳死”必然认定为工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