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所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以5年为例,就是指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包括试用期。在这5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立法目的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限制公务员辞职。
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4、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一、定罪免处能不能保留公职
定罪免处则属于认定了犯罪但免于处罚情况是可以继续保留公职的。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由此可见,公务员虽然犯罪,但免于处罚,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说明就可以继续保留公务员之职。但提职晋级肯定受影响。有职务的一般会撤销职务,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丧失公务员身份,须受到过刑事处罚。定罪却免于刑事处罚,不构成开除的直接事由。免于刑事责任后,还要看是否触犯公务员法,是否要追究行政责任,如果追究,就有可能行政记过、处分、开除公职等等。国家公职人员在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者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报考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0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5%左右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