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1.有一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
2.各买受人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谁优先
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已登记为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归登记人所有;
2、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未交付的,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
开发商要一房两卖到时候是怎样做的
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还可以要求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房两卖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两卖最后房子归谁
审理一房数卖的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也就是说谁有房产证、谁合法占有、谁的合同先成立,按此顺位决定房子归谁。恶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一房两卖法院怎么判
“一房两卖”的处理方法是: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经办理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