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能优先受偿。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明确了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该法的立法宗旨,由于动产抵押权不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作为物权的属性,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