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出售办法:
1、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此时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此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