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