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应该公示才有利于举证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
(2)电子邮件告知;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形式都不易于举证。
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进行修订或删除,甚至推倒重来,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