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种假期和工资待遇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发(1981J52号、杭人薪(2008J186号(浙人发(2008J84号)、浙人薪(1995)79号、杭人(1997)260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下面主要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妊娠、哺乳假、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工资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