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角度一,从劳动报酬的获取角度,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的对价,只有提供了劳动才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所以,员工没上班,主张支付工资没有依据。
角度二,从缔约过失责任角度考虑,
首先,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没有实际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其次,从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签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具有一定的“预约合同”的性质。
最后,员工与单位签订了预约合同,约定到单位上班,但是由于单位的原因,造成迟迟无法上班,而由此给员工造成了收入损失,此时,员工可以以单位违反约定为由解除该合同(此时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单位应当赔偿该员工的信赖利益损失。通常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员工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损失。
所以,如果题主单位和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高于3000元每月,则,员工主张3000元,尚算合理。
如果约定工资低于3000元每月,按约定执行。
举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