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二手房的房屋买卖物业费的计算: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新业主没有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的义务。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先查清原业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业主结清,要求业主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清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