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符合退房要求的情况包括什么
符合退房要求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且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
2、出现质量问题,房屋无法交付;
3、交付后,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4、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房子什么情况可以退房
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和平协商,达成退房的一致意见,可以退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第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五,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六,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七,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
第八,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