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021年11月,我市发布《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将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