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158天,生育津贴不会只支付128天,因为在法定产假期间才会支付生育津贴,法定产假期间为98天;而奖励产假期间不发放生育津贴,北京奖励产假为60天。所以北京市女职工一般应当享受98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奖励产假期间为60天,陪产假为15天,夫妻双方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法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没有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