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购房者应提出过户。买卖双方的共同向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的申请,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符合挂牌出售条件的房屋进行核验相关证件,审核产权,然后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产权或者未经其他房产共有人书面同意的,驳回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的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产权变更的登记以后,买受人凭《房屋所有权证》领取通知书到发证部门办理新的产权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