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其中月平均工资计算应包括上年度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