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是否属于劳动法规范畴?

律师回答
摘要:劳务外包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其法律特征包括: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劳动关系具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特征。
劳务外包是指在传统的固定全职标准劳动关系之外的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等都可以纳入到灵活用工的范畴内。
其次,劳务外包的法律特征包含如下。
第一,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即对事不对人
第二,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
第三,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
第四,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购买的是承包方产出的“工作成果”,
最后,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延伸阅读
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劳务委托给专业的劳务公司或个人提供,以实现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专业化运营的目的。然而,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外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期间,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报酬。同时,该法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期间,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报酬。同时,该条例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务外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因此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劳务外包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结语:劳务外包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其法律特征包括: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劳动关系具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特征。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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