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0日,深圳市某外资公司的李小姐向我咨询,说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20年,月工资才3000多元。现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已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李小姐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公司只给其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她认为其工作了20年,应有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小姐告诉我,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论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还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我将此问题与同事讨论,同事中对此问题的讨论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未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李小姐的月工资未高于深圳社平工资的三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但按现行有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所以本案李小姐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观点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虽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法律效力,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李小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其20个月工资。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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