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入职当日起,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即为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费,且在员工为企业职工时间内均应缴交社保。因此,不管员工是月末入职或月初离职,当月都应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怕员工在职一天,公司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
如果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3月15日,这意味着3月1日至15日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如果企业为了省钱,给员工做社保减员,就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现在员工的维权意识比较强,对社保在意的员工也许会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公司不仅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还要缴纳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2、如果员工在离职当月的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公司由于当月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3、如果员工在离职当月发生门急诊、住院费用,那么本由医保基金支付的,会转由公司承担。
有的企业人事经办人员也许会说:《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在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就可以了。
该条款只表明企业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但实际情况不可能是在30日快到的时候再办理社保缴纳手续,需要灵活处理。
对于企业而言,社保费用一直是公司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有些员工才上几天班,要是给其缴纳社保,员工个人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连工资都还不够扣,企业还要承担大部分的社保费用。企业该如何合理减负?
情况一:员工在月末入职,比如当月20几号才入职公司。但社保每月增员是有截止日期的,大约15号是增减员截止日期。不是公司不给员工上社保,是实际操作手续不允许。
这样怎么办呢?我认为公司可以和员工协商,建议把尽量把新员工的入职时间安排在月初或者每月15日之前。遇到员工一定要求月底入职的情形,人事工作人员需要和员工把实际情况说清楚。这样就不用担心才上个几天班就要为其缴交整个月的社保费用;
情况二:员工在月初离职,离职当月员工的工资收入不够抵扣社保个人部分的缴费,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这种情况,应该向员工说明情况,让员工把差额退给公司。如果员工不愿意补差、拒绝配合,公司应该本着顾全大局的态度,不和员工计较。
这样怎么办?如果员工个人主动提出离职,建议用人单位协调员工在月末离职。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个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离职交接期,原则上员工在30天后离职。但实际上交接工作也用不上30天。所以,企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妥善安排工作的交接进度。尽量让员工在月底完成工作交接。不能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肯定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