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弹性工作时间是指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弹性工作制是世纪60年代由德国的经济学家提出的,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交通拥挤的问题。常见的弹性工作时间形式有:日弹性工作时间,即每个工作日,员工可以选择上班和下班时间,但必须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周弹性工作时间,即员工必须每天在核心工作时间范围内工作一定的时间,但每天没有规定的时间数量,只是要求员工每周必须工作的时间数量;月弹性工作时间,即只要求每月工作小时的数量,不要求每周和每天的工作小时数量,但员工每天在核心工作时间范围内必须工作一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