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经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我认为如果不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且用人单位未做明确规定的,兼职应该可以存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虽然劳动者享有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