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应当自行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