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裁员劳动者合法维护权益需要注意的有:
1、了解自己是否属于不可以裁员范围;
2、看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
3、看用人单位裁员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4、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即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变更擅自更改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或者劳动环境污染严重,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第3项、第42条、第43条等规定而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第(4)项情形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根据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第244条第1、2款、第244条之一、第245条、第246条等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有哪些
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辟谣】问:房屋租赁人是业主吗?答: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问:业主有哪些合法手段维权?答:(一)行政途径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法律途径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三)其他途径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一是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如公安机关依法对妇女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二是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
三是向妇女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投诉而寻求救济,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四是碰到特殊问题就须向有关具体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分配住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情形遭到辞退时,受害妇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解决;五是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妇女的上述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产生时,可以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