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人防工程
建设方提交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区人防办受理并审查资料,根据提供的有效图纸和法规的规定,计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建设方根据区人防办出具的设计条件,找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图纸的设计→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完成后,把初步设计全套图纸报区人防办转报市人防办进行初步设计图纸的行政审批→市人防办批复后,开展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的设计,设计完成后报省人防办审图公司进行业务审批→省人防办审图公司批复后,由项目业主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人防质量监督方案→项目业主将市人防办的行政批复、省人防办审图公司业务批复、省人防质监站签订的质量监督方案和审批合格的人防施工图报昭阳区人防办→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和省人防办业务审批完成后需完善以下材料:(1)人防工程投资计划书。(2)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原件)计单位资质复印件。(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原件)。(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原件)。(5)人防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人防设备购买合同(原件)→报件齐备后由我单位给予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
人防临空墙是指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
防空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
人防车位租赁权归谁
人防车位租赁权归属于人防工程,这样的车位是不允许买卖出售,只能租赁,租赁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任务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防工程允许买卖吗
开发商按比例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其法定义务,且享受了相关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商的行为类似于代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开发商,而应当认为是属于国有,只不过法律赋予了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同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人防部门对于人防车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时的监督管理,也包括战时的无条件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基于此,国家明确规定对于人防车位不允许出售和附赠,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特殊管理和使用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