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是建立出口企业清单,强化重点企业的监管。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出口医疗器械企业清单,实施动态的调整,监督指导出口企业完善出口产品档案,切实保证产品出口过程可追溯,及时将出口企业清单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督促地方政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2、是进一步规范出口销售证明,严格证明出具的条件。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的规定,对未在我国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一律不得出具出口销售证明。3、是确定了重点检查的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局根据出口企业清单建立监管责任清单,将每一家出口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针对重点对象,围绕关键环节,聚焦突出问题,强化控制措施。凡是有证据表明出口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查清问题,问题未查实、责任未分清,不得恢复生产经营。4、是围绕重点出口产品,强化监督抽检力度,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和保障出口产品质量的需要,及时调整抽检项目,加大对五大类出口医疗器械的抽检力度。抽检涵盖本省企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新批准企业生产的产品。5、是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强化各方责任的落实。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组成联合督导组,深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出口较大的五个省市开展专项督导,实地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督导结果及时通报地方政府,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力保障出口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