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10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从1998年起,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具体调整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制度的范围,为各地现行覆盖范围。要加强对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企业与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收缴部分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教育、统计部门和总工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提示: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院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怎么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风险提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没有这个,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最多只有“四险一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风险提示: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的流程是怎样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履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失业。2、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风险提示: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除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业的,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一)申报范围: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申报地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四)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五)须携带的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六)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风险提示: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的?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风险提示: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