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不同有:
1、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仲裁法》等,劳动仲裁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2、两者机构设置的不同,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个县、区一般都有设立。然而,解决商事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3、两者解决的争议不同,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经济类纠纷。
4、两者程序方法的不同,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商事仲裁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委员会才具有案件管辖权。
5、两者的裁决效力不同,商事仲裁适用的一裁终局的制度,而劳动仲裁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符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章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