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对建筑业实行准入制且准入门槛较高,要求承包人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承包相关工程。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的现实情况下,许多资质等级低、信誉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甚至只是包工头临时带领一帮农民工)实际从事施工的施工队伍,往往采取依托、挂靠有相应资质企业的方式去承揽工程,取得工程后,再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由此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也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进而导致农民工也无法取得工资。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利益,发包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