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肯定是不行的,不能以员工有新冠肺炎史而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即便是为了保护其他更多员工的身体健康,也是不行的。员工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已经不存在风险的过往事件来剥夺员工现目前的劳动权利,构成就业歧视,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公司提出解除的意思后,员工也不想继续履行了,双方可解除,但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对待该类员工,最稳妥的方式就是,提醒其做好适当防预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