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开支从以下方面:
1.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2.可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1.提出申请。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法律快车提醒,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
2.产生筹备组成员。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4.进行筹备工作。
5.筹备工作公告。
6.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
7.备案。
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9.委员名单等公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