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地址变更,员工不去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搬迁的时候,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方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什么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认定的标准。根据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关键在于 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 “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一种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变化。另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上条件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法律要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约定或规定出现哪些情况即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后遇有情况即开展双方协商,实施操作起来就便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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