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
1、招录环节:前期一定要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决定了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基础;
2、试用期与用工期间的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实体理由及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3、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标准化、动态化、证据化、流程化、表单化等规范和优化程度,在能否顺利认定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 ;
4、由于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信任性、动态性等特性,其合理与合法、客观与主观、模糊与明确之间有时的确较难把握。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