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过了退休年龄还能签劳动合同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后不再是劳动者,而劳务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是不能签订劳务合同的。
二、退休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继续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向法院主张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对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误工费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呢?
在实践中还有分歧,有人主张,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发生事故而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还有人主张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获取收入是正当权利,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减少时,导致退休人员实际整体收入的减少,外聘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我们认为对于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发生事故而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退休的老前辈仍继续发挥余热,被其他单位聘用继续从事工作。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获取收入是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减少时,导致退休人员实际整体收入的减少。因此,外聘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返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返聘人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里面的,但是作为返聘人员来说,自己在享受养老金的同时,是不是又可以额外的增加一部分的工资性收入呢,这个待遇是正常的职工所不能够拥有的,因为退休金的待遇是作为退休人员来说完全可以获得的,那么当事人的退休金是根据当事人自身的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来决定的,缴费年限越长的个人,那么最终所获的退休金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
在自身拥有退休金的基础上,那么又可以额外获得一部分退休返聘工资性的收入,可想而知自己的这个实际收入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所以说无法获得一些公司的福利待遇,那么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这个公司的福利待遇主要是根据自身公司所对应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一些员工的一些福利待遇,因为这个时候当事人已经不具备正式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了,所以说不一定能够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待遇。
这就是劳务返聘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当然作为公司来讲,基本上他还是很欢迎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因为一方面他不用承担员工的社保待遇,相对来说减轻用工成本,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再加上自身本身是有工作经验的老工人,那么还可以为自己公司带一带新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说返聘的员工单位继续工作,那么只要自身有这样的意愿和愿望,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一般来说都是比较欢迎的。
如果男性劳动者一旦达到了60岁,女性劳动者最高达到了55岁,就不能够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它不属于正式的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劳动者的生理年龄和身体素质都和正常的劳动年龄者阶段是无法比较的,所以签订的也不能够叫全日制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