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