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定义及区别

律师回答
摘要: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在于认定标准不同。胁从犯是指在保护自身利益时损害他人利益,如果损害大于保护,则构成胁从犯;而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采取的紧急行动,造成损害但符合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规定。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区别是认定标准不一样,胁从犯与紧急避险都是受人胁迫,因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却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损害的利益大于保护的利益,则是胁从犯;反之则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延伸阅读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法律责任的界定与紧急情况下的法律防卫
胁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或共同实施犯罪的人,其法律责任与主犯有所不同。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为,其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胁从犯和紧急避险在定义和法律责任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胁从犯的行为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胁从犯或紧急避险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动机、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影响等因素。
结语: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在定义和法律责任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胁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或共同实施犯罪的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免除或减轻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胁从犯或紧急避险时,需考虑行为的动机、合理性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影响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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