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
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果存在不公开公共收益和拒不分配公共收益的侵权行为,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承担民事责任。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委会既可以请求物业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请求物业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再根据约定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进行分配。
另外,业主或业委会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述行为除了构成民事侵权外,同时还构成行政违法。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