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大家经常把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现场管理费等概念挂在嘴上,但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在哪里,很多人其实并不明白。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
(一)支付的主体不同
1.总包管理费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时,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实施管理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是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即可明确该费用并最终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2.总包配合费,是指发包人在总承包工程外,将专业工程平行分包给专业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土建收口、铁件预埋
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等施工条件或配合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总包配合费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通常于专业分包人进场前确定费用的支付。
(二)建筑施工质量责任不同
1.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应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总承包人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因只承担提供施工条件和现场配合的义务,并无管理责任,故对分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无连带或过错责任,仅承担未尽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总包服务费
1.总包服务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为:“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BG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总承包服务费也作了类似定义。北京市2012年版预算定额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人
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配合、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2.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2008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4.2.6条第4项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照别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北京市2012年版预算定额将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服务分为两种形式:
(1)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管理、协调),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
(2)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中。结算时,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体系项下的总包服务费,包含“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等多项工作内容,覆盖了行业习惯中“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两个概念的内涵。
为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歧义和履行争议,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不仅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总承包服务费项目,还应在施工合同中对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具体要求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
三、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中,是现场经费的组成部分(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劳保、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及其他费用等。
随着200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这一文件的实施,现场管理费被并入了间接费,并取消了现场管理费提法,将其纳入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范畴。
现场管理费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都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按照行业规定和惯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款均已包含了该费用,不再另行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