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1、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变更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即不动产所有权以物权登记为准,通过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享有产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因此要想一个不动产生效,那么就必须要依法登记,依法登记之后,他的效率从他登记日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不动产没有经过登记,那么它的效力就没有发生,除非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一些国家的自然资源是不用登记的,并且不动产登记一定要去正规的登记机构办理,而且不动产的登记,它是统一登记制度。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