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到达接收方地址时已经生效,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到达其住所地址,就必须到达才能拒绝,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拒绝相当于确认到达,并不意味着解除失败,拒绝也是有效的。
此外,通知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此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解除。
法律在保护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对方相对人异议权,即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