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在辞职、退休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职务或者促成该类职务任命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监督执纪人员离岗后保持纪律性和廉洁性,防止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或资源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影响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执纪人员在离任前,已经被任命为与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无关的职务,或者已经有了离开纪检监察系统、从事其他职业的意愿,并报经批准,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监督执纪人员在辞职、退休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职务或者促成该类职务任命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