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解除合同:(1)明确岗位职责、定义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并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职责标准,列举严重失职的具体行为,并据此确定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工作职责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规模、资产净值、效益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员工所在岗位的风险大小等来确定重大损害的数额。企业如不事先确定相对合理的重大损害标准,相当于拱手将界定权交给了裁判机关。(2)做好证据收集;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在用工管理中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劳动者因失职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及时调查事实,确定责任归属,出具书面说明报告文件,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事实。其他书证物证也应及时收集妥善保存。(3)程序性问题。包括制度民主和公示程序,提前通知工会等。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如何认定严重失职?
从文意解释的一般理解,所谓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没有遵守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其工作职责的约定,并且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偏离职责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应当对以下三个层次的事实进行举证:一是劳动者的职责是什么;关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在具体案件中,若双方对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存在分歧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承担举证责任。1.岗位职责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岗位职责确认书、目标责任书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确认。2.即便是一些较为普遍的工作岗位,也不能仅凭常识来确定其工作职责,若缺少明确的岗位职责约定,用人单位仍然会承担管理缺位的后果。3.对于存在特殊监管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对于从业人员的失职行为有着禁止性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二是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三是其失职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风险提示:对于严重失职的具体衡量标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进行量化,比如规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严重失职,或者损害了企业形象,行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不容易认定和证明。
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如何操作?
单位日常管理应通过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履职奠定基础:(1)界定职责是认定严重失职的前提认定失职的基础是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为此,用人单位需要做如下工作:首先,劳动合同中写明岗位职责,双方约定清楚职责的内容范围;其次,具体的细化内容和职责标准,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还可以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再次,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列明严重失职的判断标准,并列举主要行为以作为依据。(2)明确重大损害标准以避免日后有争议按照《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发生劳动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单位可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重大损害的数额,但数额应当是合理的。重大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经济利益损失,亦包括企业商誉受损、潜在或现有客户流失等利益损失。对于可量化的损害,可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即为“重大损害”,如造成30万元以上的损失,避免因损害程度之争而导致风险。对于不可量化的损害,如工作进度延误、安全质量事故、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可以确定一个损害范围。(3)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严重失职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同种工位的工作量。《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行为到底是失职行为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界定起来有一定难度,两者之间的区分有一个前提,即不能胜任工作侧重于员工能力不足,而失职侧重于注意义务不到位。(4)严重失职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注意什么
不胜任工作员工拒不接受调岗和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胜任工作又拒不接受培训或调岗安排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对于建立了完善考核机制的用人单位而言,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第二、规章制度规定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安排或合理的调岗安排。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安排的培训或调岗具有合理性。如果培训或调岗安排本身不具有合理性或合法性,劳动者有权拒绝。满足上面三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代通金。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