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免责条件

律师回答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实施的行为都具有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犯的危险性,但是无法确定哪个人或部分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相关方可以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一般免
一、共同危险行为和免责条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实施的行为都具有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犯的危险性,但是无法确定哪个人或部分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相关方可以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也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特有的免责事由,而对此特定免责事由的内涵与要求,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且还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其理由在于:仅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还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若被免责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应当具备侵权行为主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而是其中的某一人或部分人的个别行为所致,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区别。
(四)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全部行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如有意思之联络,则其人之行为纵令不能发生该项损害之结果,亦当认为帮助之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危害行为的归责基础
(一)行为共同说: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
(二)共同过失说: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而所谓共同过失是指数人都有过失,是各行为人过失的内容一致。
(三)责任混合说;此说认为,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延伸阅读
结语: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实施的行为都具有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犯的危险性,但是无法确定哪个人或部分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相关方可以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也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特有的免责事由,而对此特定免责事由的内涵与要求,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

律师分析: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多人参与了一项危险活动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这些参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参与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连带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没有实际控制行为:如果参与者不能实...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

律师解答: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多人参与了一项危险活动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这些参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参与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连带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没有实际控制行为:如果参与者不能实...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分析: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分析: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时,实际侵害行为人难以确定的侵权行为。其主要思想是,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学说和五要件说。主体学说包括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三要件...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律师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心态,这种心态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1.构成要件不同: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浅析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要件 一、传统民法理论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态: 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叫共同加害行为; 二是准共同侵权行为,或称共同危险行为; 三是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即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共同侵权行为。 本文研究的...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以及概念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素:至少两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在一个相对明确的...查看全文

简述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但无法确定真正侵权者的侵害行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有两种学说:一种是行为的共同性,一种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在界定共同实施时,需考虑时间、空间、行为人的意思联...查看全文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以及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之处: 1、从主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查看全文

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

律师分析: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查看全文

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至少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必须有至少两个人参与行为;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查看全文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查看全文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查看全文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过错,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并且无法确定是谁的行...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的内容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虽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查看全文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全文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