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赔偿界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定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推定服务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但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劳动者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授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服务期协议的限制,同时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比例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相关培训费用,但无需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发生上述情形,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未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离职的,则构成违约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区别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别于入职时的普通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对是否为“专业技术”培训应当从培训的内容、对象、形式、费用、目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
实务中,一些劳动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从而,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告知义务。这无疑是一种不全面的理解,如果服务期的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工作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服务期的期限小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辞职,服务期届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期满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当然,如果双方有保密、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还应当遵守相应的约定。
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怎么赔偿?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方式如下: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培训的,可以为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是具体的服务期限如何约定,如培训多长时间可以约定多长的服务期,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很长的服务期呢?答案是否定的。具体的服务期限要根据企业为劳动者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来确定,如果两者相对比显示不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实践中,常见服务期为3-5年比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