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一、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时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出现纠纷时法院可能处理不了工程建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等,最容易出法律风险的合同是施工合同,因为施工合同涉及标的额大、工期长、造价也高,需要引起当事人格外注意。
1、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
大型建筑企业大多数都在外地开办有分公司,但是其中有很多分公司名义上是某企业的分公司,实际上是包工头在独立运作,包括投标、施工等。按照一般的行规,包工头中标之后,应该是以建筑企业本身的名义来签订合同的。但是,有部分包工头为免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中标之后不通知建筑企业,而是私刻建筑企业的公章来与业主签订合同。一旦出了问题,包工头就跑了,而合同又不是建筑企业自己签的,业主的利益很难保障。
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全面的风险
目前工程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约定不全面,主要是义务方面存在漏项。比如对于业主来说,招标时候的本意是打算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附随工程也交给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合同条款里面表达的不是很准确,于是施工单位就以超出合同范围为由拒绝施工,其主要目的无非是借机多收一点钱,但业主也没有办法,只好再额外多花一点钱。
3、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不当的风险
国内工程合同里面最常见的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的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适用于一些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如果双方不加考虑地把这种计价方式应用到某个技术很复杂、设计不稳定的工程中,后果将是要么因为总价定得太高导致业主受损、要么因为总价定得过低导致施工单位受损,同时施工过程中双方还会为了价格不断争吵、扯皮,影响施工进度。
4、合同条款的合法性风险
合同双方不一定都懂得法律规定,尤其是一方懂、另一方不懂的时候,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比如某工程,承包商找到分包商,想把工程中的某一段交给分包商完成。但是分包商自己明白,这一段工程地质情况非常复杂,地下管线也不明,施工起来其实风险很大。于是分包商就要求在分包合同里面约定安全责任由承包商独自承担,这样他才同意施工。承包商明白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但是为了骗取分包商进场施工,就答应了。事后果然发生事故,最终业主要求分包商和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5、付款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工程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条款其实就是付款条款,所以对于付款条款一定要约定准确,主要是要把付款的条件、时间约定准确,否则很难切实执行。比如合同中这样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后,经审核后,按审核核定工程款的百分之八十付款,那么这种约定就属于约定不明确。因为发包人一来可以借口未审核完毕不付款,二来什么时候开始审核以及审核完毕后什么时候付款也没有约定清楚,这样承包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
三、施工合同签订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保险公司的选择
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主选择。当业主指定时,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当承包商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选择信誉较好、有一定理赔实力且索赔相对比较容易的保险公司;同时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保险公司。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
2、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的说明了保险合同中规定哪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哪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3、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且以两者的高者为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例如:我标段局指挥部下面设六个经理部,分别投了人保和**保险。前三个经理部是一个保险公司,后三个经理部是一个保险公司。这就存在在保险理赔时,是每个经理部都有一个免赔额还是每一个保单即三个经理部有一个免赔额。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4、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出现风险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话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保险经纪公司或是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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