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等;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承担的大部分债务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影响的部分;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4、当事人一方拖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的,当事人违约将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直接单方面终止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