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这一理念,是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项目特点而提出来的一种保护方式,它主要针对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中的药物炮制技艺和部分传统美术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非遗项目的保护是十分有益的,在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之一,它是指:在不违背传统手工生产规律和运作方式、保证其本真性、整体性、手工核心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的前提下,使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部分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保护。“生产性”是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有属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人的手工创造来体现,只有在生产实践中,这些非遗的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它的前提是,生产性方式保护,而不是生产性方式开发。在生产与经营流通等环节中使此类非遗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发展,最终达到科学保护,这是这一保护方式的终极目的。这一保护方式与目前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中推行的生产经营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中,一般更为注重产品的生产与经营理念,强调创意和创造,注重文化产品通过市场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则重点强调“保护方式”,更加关注“生产过程”,关注蕴含和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环节--手工艺生产实践,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但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往往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因而使一些非遗项目的保护偏离正确轨道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特点
(一)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2.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等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作为财产所有权管理对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
(二)创造性
1.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2.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
3.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保护的作品次之,商标法对商标没有提创造性的要求,但商标的设计和选取也是创造性的体现,商业秘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公开性
1.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2.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四)可复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是因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地传播,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